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129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新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应到建工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建筑工程大型附属设施安装应参照建设工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不应仅仅限于不动产,在不动产上安装大型附属设施,诸如电梯、中央空调等,因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具有不可拆分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已达到共识,该9类纠纷均应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2018年5月21日,新特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空调设备安装)》,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1)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以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为界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该条款所称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电力、通信、燃气、给水、排水、空调调节、电梯、消防等与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施工完成后,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完全不动产物一般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的、不能随便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诸如房屋、厂房、公路、铁路等,而类不动产物主要指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对建筑物作用的发挥起到辅助功能的不可拆分的附属设施,诸如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线路、供暖设施等,因这类附属设施的安装事关整个建筑物的使用效能,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故对此类附属设施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处理。新特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安装石河子某文化广场商业综合体全部空调设备,将中央空调安装到不动产上发挥中央空调制冷作用,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故安装中央空调附属设施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处理,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简单承揽合同。(2)从事建设工程的合同主体具有法定的资质要求是司法参照建设工程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此类建设工程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事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因此,对于诸如电梯、空调等附属设施的安装,因安装时间长、技术高,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安装效果事关建筑物的使用安全,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工程公司或者制造此类特种设备的公司负责,符合国家对安装主体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无此项要求,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法律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没有特别要求,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完全基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意思自治,任何人、任何单位只要具有承揽意愿,都可以进行承揽活动。新特公司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制冷空调)类别等级:A类I级、D类I级。安装中央空调需要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不是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随便安装价值1000多万元的中央空调。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在施工过程中,经新特公司与建工公司确认4次工程签证核定增加价款237875.07元,该工程于2020年4月27日验收合格,项目已完全满足工程竣工付款条件。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新特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1.2018年5月21日,建工公司(甲方)与新特公司(乙方)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第一条工程状况、承包工作内容1.2工程地址:石河子市某团;1.4分包方式:专业分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验收);分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中央空调主机、末端设备、新风换气机、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分集水器以及相应的风管水管阀门设备材料的采购与安装及附件三:《商业综合体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清单报价表》中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新特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制冷设备、热泵设备、蒸发冷却空调机组,通风设备,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空调末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等。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日给新特公司颁发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新特公司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制冷空调),类别等级为A类Ⅰ级、D类Ⅰ级。
4.二审审理期间,新特公司与建工公司均表示涉案工程位于石河子市,中央空调安装完成后构成了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石河子市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新特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作为该合同标的的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属于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配套设备安装工程,有别于一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等普通承揽合同标的,双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中央空调安装的分包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此,因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石河子市,故本案应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建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新特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刘丽美
审 判 员 白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禹 文
书 记 员 刘函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