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850号
申请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国际13层1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存款人民币2,571,352.61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为2022年8月5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XXX账户及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账户×××中存款2,571,352.6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