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9年02月0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鲁沅嘉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以北菜都路以东***沿街房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LMNN2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4层T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944607579。
法定代表人:魏成业。
被申请第三人:淄博运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2**2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37107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鲁沅嘉沅置业有限公司、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鲁沅嘉沅置业有限公司、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