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5005号
申请人:陕西地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成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地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地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6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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