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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与新疆恒远博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22民初1152号
原告: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腾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远博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远博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8元,减半收取计7,419元,由原告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见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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