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604民初186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培训中心办公室320室。
被告:***,女,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应准予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9.00元,减半收取11,07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盛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