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保2号
申请人:***,男,现住吉林省**市。
被申请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何树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吉24民初237号民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于2022年1月27日向中国民生银行敦化支行送达了(2020)吉24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吉及(2022)吉24执保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账户6********中的存款6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13127.72元。
于2022年1月29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送达了(2020)吉24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吉及(2022)吉24执保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户为359101880********中的存款6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35662.82元。
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和(2020)吉24民初237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冻结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