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建设集团(延吉)有限公司

某某、乾元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何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34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293,314.6元及利息(利息以9,293,31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91,102元由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93元,申请执行人***负担25,509元,反诉费21,6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427元,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17.42元由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721.0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5,49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77,640元,由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2年9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执行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2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22)吉24执338号之五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359101880008509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64,590.41元,2022年9月28日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支付本案剩余执行案款及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207,187.54元。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案款人民币9,190,818.16元;于2022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案款人民币1,203,115.86元,并收取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7,793.93元。
据此,被执行人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强制执行后,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340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