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建设集团(延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1987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吉林省**市。 原告:***,女,汉族,住所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吉林省**市。 被告: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延边珲乌公路改建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吉林省**市。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珲乌公路改建项目建设办公室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