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22民初4677号
原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甘旗卡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旗长。
被告:******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甘旗卡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友谊路363号深圳湾(**)产业孵化园2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
原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旗人民政府、******旗交通运输局、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8.00元,减半收取计14,879.00元,由原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