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0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雅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512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512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蒙,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8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在执行期间对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六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每个账户均冻结金额161万元。2021年6月23日,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被冻结的建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610501920900********)内的存款金额1610000元和车牌号分别为:陕AXXX**、陕AXXX**、陕AXXX**、陕AXXX**的四辆车辆,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陕01民终876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其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陕AXXX**、陕AXXX**、陕AXXX**的三辆车辆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陕AXXX**、陕AXXX**、陕AXXX**的三辆车辆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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