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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47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828元。             审  判  员     马     娆   二〇二一  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     溪             打印:***       校对:雷   菲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