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4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8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在执行期间对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六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每个账户均冻结金额161万元。2021年4月9日,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被冻结的建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61050192090000002600)内的存款金额已经大于16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名下的农行西安政通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8519)、交通长安南路支行(账号61189XXXXX88)、浦发银行***支行(账号721200XXXXX865)、兴业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698)、建行西安曲江永和坊支行(账号61001100671052500519)五个账户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行西安政通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8519)、交通长安南路支行(账号6118XXXXX88)、浦发银行***支行(账号7212007XXXXX65)、兴业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698)、建行西安曲江永和坊支行(账号610011XXXXX19)五个账户每个账户冻结金额为161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