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77号金领地国际商务大厦22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983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鸿新电杆厂。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小河村,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22421600137316。
经营者**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开放,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中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鸿新电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3元,退回上诉人云南中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