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9542号
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15幢2层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9832X。
法定代表人:蔡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紫东,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橙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中海锦苑4栋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RH2T2D。
法定代表人:张靖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橙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正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祖贤
书 记 员 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