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2362号
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9832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15幢2层1B号。
法定代表人:蔡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孙紫东,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橙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RH2T2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中海锦苑4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靖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橙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云南中衡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孙敏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诚卓
书 记 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