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其、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3365号 原告:**其,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街91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其、***与被告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其、***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其、***撤诉。 本案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计2966.5元,由原告**其、***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