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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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3365号
原告:**其,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街91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其、***与被告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其、***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其、***撤诉。
本案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计2966.5元,由原告**其、***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