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0658号 原告: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87217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三路77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洲,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WT43P,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街91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华市起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50.5元,由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