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495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区长春***大厦7楼7B-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平川区电力路街道长征西路66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