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49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区长春***大厦7楼7B-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平川区电力路街道长征西路66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