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11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长春路阳明大厦7楼7B-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白银市。
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长征西路660号二楼201室。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嘉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