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维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7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四指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