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9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楼**6-101。
负责人:郭光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长影阳光景都****。
法定代表人:尹维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麒贺,吉林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