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221民初5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莲花印象小区3号楼10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75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万昌镇***、***。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工程师。
原告(反诉被告)**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彩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彩虹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公司给付工程款110万元并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共计123.5万元;2.请求判令润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及润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日,**公司与彩虹公司签订《稻香温泉小镇一期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公司将其施工的消防专业工程分包给彩虹公司施工,工程地点是**省永吉县万昌镇长吉公路45公里处。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含税固定总价135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20万元;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50万元;全部工程完成,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万元,留5万元作质保金。彩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润泽公司正常使用至今,但**公司除支付了20万元的预付款外,其余款项均未支付。彩虹公司开具了70万元的发票并交付给**公司,但5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付款。经彩虹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且因**公司及润泽公司原因,迟迟不能进行工程整体验收,工程款不能全额支付,给彩虹公司造成极大的经营压力。故彩虹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1.彩虹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彩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质量标准约定:彩虹公司合同作业范围内为分包工程必须确保质量一次性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以建设单位监理方或检测机构验收认定为准,并符合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案涉工***公司至今未提交五方验收的相关材料,其主张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价款给付标准,其请求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彩虹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案涉工***公司未申请五方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非是**公司违约,且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相互的。本案中,因为彩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对要求**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彩虹公司诉请。
润泽公司辩称,1.该工程到目前为止未竣工,也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彩虹公司所有资料均未存档,按照合同约定已超工期600余天,润泽公司保留追究超工期造成损失的权利;2.该工程是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在合同(润泽公司与**公司)的第七项第2条承包方承诺该工程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因此,**公司分包给彩虹公司的消防合同是违背润泽公司与**公司的合同内容的;3.到目前为***公司不欠**公司该项目的工程款。工程款有三项组成,第一项是现金支付,第二项房屋抵顶,第三项商混置换;4.我公司分别给**公司和彩虹公司发了催促施工收尾通知书,到目前为止,只有彩虹城市做了回复,但也没有付出行动完善未完的工程内容。**公司也没回复,也没来人进行该项目的收尾工作。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彩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材料明细如下:(1)因施工“室内消火栓系统(不含阀门井及入户阀门、止回阀,不含水泵接合器入户阀门)”项目,需要提交的消火栓箱体、管材、带、枪、阀门的合格证原件4份和检测报告原件4份;(2)因施工“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送排烟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风机的动力电缆、不含竖井内风管及4#、5#号楼一层风管,室内风管高度为150mm)”项目,需要提交烟感探测器、排风机、送风机、防火阀、电动保温密闭阀、火灾声光报警器、应急照明灯、疏散出口灯、控制箱、电源线、电缆的合格证原件4份和检测报告原件4份;(3)因施工“高位水箱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稳压泵的动力电缆、不含上水)”项目,需提交控制箱、动力电缆的合格证原件4份和检测报告原件4份;(4)因施工“消防泵房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消防泵的动力电缆)”项目,需提交控制箱、动力电缆的合格证原件4份和检测报告原件4份;(5)因施工“柴油发电机(含柴油发电机至P21箱动力电缆)”项目,需提交柴油发电机、动力电缆设备的合格证原件4份和检测报告原件4份;(6)因施工“消防自动报警电气外网(不含挖土方及回填土方、不含穿线手**)”项目,需提交电缆设备的原件4份和检测报告原件4份;(7)提供消防竣工资料,需要全套消防施工资料原件4份和备案合格的证书原件4份;(8)提供消防竣工图纸,需要全套消防施工图纸资料原件4份和备案合格的证书原件4份;(9)取得消防验收报告,质监站、甲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各方签字**完成的验收报告原件6份;2.反诉费由彩虹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2日**公司与彩虹公司签订《稻鄉温泉小镇一期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竣工验收及合同价款结算第17.1**工验收17.1.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乙方权利及义务第5.1项分包人的一般义务5.1.2其他工作:提供产品说明、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工程验收,验收必须达到甲方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而截止目前彩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公司诉至法院。
彩虹公司辩称,1.关于涉案消防工程,彩虹公司自2021年4月25日开工,2022年6月15日竣工,2022年7月13日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整个项目的安装调试全部完成,且已完全达到消防竣工验收标准和条件;2.彩虹公司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施工完毕。**公司在涉案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即交付给了润泽公司,润泽公司已经投入使用,但**公司却以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等各种理由推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润泽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彩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彩虹公司作为消防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仅能履行消防工程的施工义务并配合验收,无法组织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住建、土地、测绘、规划、消防、人防、气象、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经彩虹公司多次催促**公司组织联合验收,至今未果。因涉案工程未进行联合竣工验收,不存在竣工验收报告,彩虹公司更无法提交竣工验收报告;4.消防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彩虹公司再次恳请**公司、润泽公司发起组织各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彩虹公司将全力配合验收工作,在**公司和润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配合提供能力范围内的相关文件材料。彩虹公司现有材料包括第一项诉请中的第(1)项至第(6)项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不存在检测报告,这些都是出厂就带的。第(7)项和第(8)项施工资料及消防施工图纸原件4份是有的,但备案合格书没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存在该文件。第(9)项因为**公司和润泽公司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所以没有该文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本诉彩虹公司提交的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2(稻鄉温泉小镇一期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份)、证据3(面额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复印件1份)、证据4(面额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2张),反诉**公司提交的证据(稻鄉温泉小镇一期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本诉彩虹公司提交的:
证据5(2021年度分包进度结算审核单扫描件1份、**与***微信对话截图复印件4页、圆通速递存根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已对彩虹公司的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证据6[**消检字(2022)第XJ209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1份],证据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彩虹公司承建的涉案消防工程已竣工,并经第三方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彩虹公司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尚未向彩虹公司支付工程款11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润泽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和润泽公司对以上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问题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以上三组证据**公司与润泽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消防工程施工情况,故本院对以上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诉润泽公司提交的:
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份],证明第七项第2条**公***,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彩虹公司质证意见为彩虹公司并非该份证据的当事方,对其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30日,彩虹公司与**公司签订《稻鄉温泉小镇一期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公司将稻鄉温泉小镇一期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彩虹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地点**省永吉县万昌镇长吉公路45公里处,工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含税固定总价135万元。进场施工后支付20万元,完成工程量的70%后支付50万元,全部工程完成及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万元,预留质保金5万元,质保期2年。彩虹公司已完成全部施工。
2021年5月8日,彩虹公司已向**公司出具20万元增值税发票。2021年5月18日,**公司向彩虹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21年6月11日,彩虹公司已向**公司出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公司至今未支付该50万元工程款。
2022年7月13日彩虹公司单方委托**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消检字【2022】第XJ209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公司与彩虹公司签订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彩虹公司已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但该工程未进行合法有效的消防验收,住建部门未最终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公司应向彩虹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的条件,故**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彩虹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对未达到给付条件的60万元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彩虹公司再行主张。
关于彩虹公司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消防工程分包给彩虹公司施工,彩虹公司完成了消防工程的施工。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润泽公司与**公司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润泽公司虽主张其不欠**公司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润泽公司应在**公司未及时支付50万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公司反诉主***公司给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问题。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彩虹公司应随进场材料向**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否则,**公司将拒绝材料进场。彩虹公司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材料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公司。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彩虹公司应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庭审中,彩虹公司自认对**公司的主张的第(1)项至第(6)项厂家提供合格证原件和检验报告、第(7)项和第(8)项施工资料及消防图纸原件均能提供,但均提供不了检测报告。对第(7)项和第(8)项的备案合格证、第(9)项因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无法提供。本案中,**公司认为其主张第(1)项至第(6)项的检测报告应为彩虹公司自行送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并非彩虹公司主张的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彩虹公司应及时向**公司交付工程有关资料。现彩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交付有关材料,已经构成违约,故彩虹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交付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故本院对**公司反诉要求彩虹彩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彩虹公司主张**公司和润泽公司连带给付违约金的问题。因彩虹公司未按约定向**公司交付竣工所需材料,且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彩虹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在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均不能主张违约金。故本院对彩虹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
二、如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5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施工相关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具体明细附后共2页);
四、驳回**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58元,由**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 雪
附件:
**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施工相关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具体材料明细如下:
1.室内消火栓系统(不含阀门井及入户阀门、止回阀,不含水泵接合器入户阀门)项目,消火栓箱体、管材、带、枪、阀门的合格证原件4份、检测报告原件4份;
2.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送排烟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风机的动力电缆、不含竖井内风管及4#、5#号楼一层风管,室内风管高度为150mm)项目,烟感探测器、排风机、送风机、防火阀、电动保温密闭阀、火灾声光报警器、应急照明灯、疏散出口灯、控制箱、电源线、电缆的合格证原件4份、检测报告原件4份;
3.高位水箱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稳压泵的动力电缆、不含上水)项目,控制箱、动力电缆的合格证原件4份、检测报告原件4份;
4.消防泵房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消防泵的动力电缆)项目,控制箱、动力电缆的合格证原件4份、检测报告原件4份;
5.柴油发电机(含柴油发电机至P21箱动力电缆)项目,柴油发电机、动力电缆设备的合格证原件4份、检测报告原件4份;
6.消防自动报警电气外网(不含挖土方及回填土方、不含穿线手**)项目,电缆设备的原件4份、检测报告原件4份;
7.全套消防施工资料原件4份、备案合格的证书原件4份;
8.全套消防施工图纸资料原件4份、备案合格的证书原件4份;
9.各方签字**完成的消防验收报告原件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