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1079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7号楼1层6-101; 被保全人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莲花印象小区3号楼108-15室,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41833.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441833.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