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威特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唐大情。
被执行人:江苏威特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威特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特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