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咸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277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咸宁园林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咸宁园林局局长。
被告: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园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温泉潜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但唐峰,碧云园林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咸宁园林局、碧云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