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东方花园******。
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轩,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温宿县伟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温轻纺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伟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宿县伟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宿县伟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60984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温宿县伟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4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震
二 O 二 O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