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东方花园1栋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悦翔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052324.1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2923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