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93号
原告文峰区益民路红光竹木建材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峰区益民路红光竹木建材部诉被告长治市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峰区益民路红光竹木建材部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治市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峰区益民路红光竹木建材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峰区益民路红光竹木建材部撤回对被告长治市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峰区益民路红光竹木建材部负担。
审判长孙莉莉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李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