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平、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长城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平、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灵东
审判员********都英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