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943号
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君御公馆3号楼2单元902室。
经营者:李世霞,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君御公馆3号楼2单元902室。
被告: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金光大道血站旁。
法定代表人:袁清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迪 达 尔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丽加孜拉乌拉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