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济宁恒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恒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任执字第204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恒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执字第2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阴衍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