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5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商初字第0696号
原告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新海大街以北海松陆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千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3元,由原告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盖春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