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执异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陈冬,二人系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阳农商行”)。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昭通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顺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邹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6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2019)云06执保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信和公司镇雄分公司开发的镇雄观澜湖项目的房地产。信和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对查封的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云06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昭阳农商行”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执复245号裁定撤销我院(2019)云06执异32号裁定,发回我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和公司”称,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请求解除超过调解书债权金额范围外房屋的查封(解除房屋清单详见附件《查封房屋价值统计表》第18项至第46项);解除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房屋的查封(解除房屋清单详见附件《查封房屋价值统计表》第1项至第17项)。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通知异议人“信和公司”与申请保全人“昭阳农商行”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以便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后双方自行协议选择云南正杨司法鉴定中心对执行保全系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进行评估,2020年4月3日,云南正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价值304,917,327.00元。评估过程中,因2019年12月18日,申请保全人“昭阳农商行”与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不良资产(债权)批量转让协议》将系列案件中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2020年6月8日“昭阳农商行”“资产管理公司”与系列案件中的债务人昭通市德华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凯天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康政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荣吉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鑫湾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麒顺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康共同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2020-YTZG-YW2B-024),该协议中第八条、第九条债务人(即本案中异议人)“信和公司”承诺停止目前所有本协议项下所涉债权相关的诉讼程序,在诉讼阶段的案件应进行撤诉且不再另行起诉,同时放弃向“昭阳农商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因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赔偿,并就如何支付款项、解封涉案财产达成了协议。2020年6月12日资产管理公司向我院提交了该协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保全人)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保全人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就是否存在超标查封已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保全人)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大俊
审判员  唐晓东
审判员  周应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育虎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