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20-2377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377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单晓兵。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