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6893号 起诉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6号五福雅苑A幢2308。 法定代表人王记。 本院收到起诉人**电梯有限公司诉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撤回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编号:zjtj-jdbg-2020-1053《鉴定意见书》,并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赔偿**电梯有限公司5万元等相关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来看,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对案涉电梯进行鉴定,系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起诉人**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起诉人**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