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与***、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民初6924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原告***与被告***、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