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

**、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600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艳艳,湖北光谷(江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被告: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卢晓晖。
第三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龚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产业园龚家铺村。
负责人:包强。
原告**与被告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第三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龚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甘健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