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271号
原告: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7层712、713、7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5日,回族,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电科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