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655号
原告: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7层712、713、714室。
法定代表人:***,行政主管。
被告:电科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4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