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30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女,1981年1月20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循环产业园区。 负责人:冷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暖***。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镇长。 原告***与被告**、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政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78,9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栓车工作。第二被告承包第三被告建设大棚工程。2020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砖块。运费按每块0.06元计算,每运输时车结一次账。2020年6月至7月下旬,被告正常为原告进行支付。但从2020年7月下旬,被告便拒绝与原告对账,且拖欠相应款项。截止至2020年10月末,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输费、垫砖款、发票税费等款项共计171,570.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偿还92,635.00元,余下78,935.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因无被告明确送达地址,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4.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 威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