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7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执行人: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一。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