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蓝天电脑有限公司与海盐普禄科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盐商初字第806号
原告:海盐蓝天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中华。
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普禄科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211号(海盐科技创业园东区3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蓝天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普禄科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普禄科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蓝天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海盐普禄科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16元,由原告海盐蓝天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