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6275号
原告:武汉交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建设大道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MWT1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塔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QU2E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交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塔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交广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交广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