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容太环卫有限公司与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泓辉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159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容太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38号綦城雅筑3幢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FFA8XY。
法定代表人:陈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云,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依依,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2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3141389T。
法定代表人:方尚飞。
被告: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巴黎都市总部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82794J。
法定代表人:沈宏杰。
被告: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东路2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0173561M。
法定代表人:沈玉兴。
被告:重庆以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汇景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P9B12U。
法定代表人:王廷鵾。
被告:嘉兴市泓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常秀街160号兴业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60597777D。
法定代表人:陈潮辉。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容太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以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市泓辉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容太环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容太环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超
书 记 员 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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