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秀催字第5号
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9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5月7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80559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3180559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嘉秀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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