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秀催字第5号

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9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5月7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80559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3180559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嘉秀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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