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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粤乾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3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X。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程X。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10民初20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B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A公司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B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B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B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均已轮候登记查封,现未实际扣押。截至2024年1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B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B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B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A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A公司财产线索。2023年12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邮寄了研判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12月25日前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研判,但申请执行人A公司逾期未到庭。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人邮寄了执行研判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A公司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B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A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执3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