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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终13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程某。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35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