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8341号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佳润花园19号B座2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慧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北京市长江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郑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裴,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未到庭),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义,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和乐,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长江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德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