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昊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长江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8341号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佳润花园19号B座2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慧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北京市长江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郑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裴,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未到庭),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义,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和乐,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长江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德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茂盛